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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唐遥诉被告王波、第三人单月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6-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9311

王波、单月

      本院对原告唐遥被告王波、第三人单月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9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唐遥与被告王波于2018年1月14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协议》;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遥房屋租金6600元及利息(以66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遥房屋租金6900元(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租金)、返还物业费1317元;驳回原告唐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十五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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