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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振华林诉被告房中宝、马信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6-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560

房中宝、马信勤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华林诉被告房中宝、马信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壹拾万元整,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2日至2019年1月2日的利息暂计人民币柒万零伍佰元整。暂计本金及利息人民币壹拾柒万零伍佰元整。二、自上诉之日起以本金壹拾柒万零伍佰元计息,款清息止。三、承担起诉的一切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0一十二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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