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肖庆华诉被告韩荣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3899

韩荣宽:

本院对原告肖庆华诉被告韩荣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韩荣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肖庆华运输费人民币69580元及利息,利息以69580元为基数,自20194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由被告韩荣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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