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潘兆桃诉李云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4749

李云奇:

本院受理原告潘兆桃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九年六月十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5295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