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许得鹏诉被告雷凌峰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4165

雷凌峰

本院对原告许得鹏诉被告雷凌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雷凌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许得鹏34200元及利息402.52元,合计34602.52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六月十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