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998号
姜程成:
本院受理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1071.13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1月2日止的利息1215.53元、罚息8952元、滞纳金2835.76元,合计人民币13003.29元,并按照“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条款”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和费用;2、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5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