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加宝诉被告杨华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7080

杨华威:

本院受理原告张加宝诉被告杨华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华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加宝支付租金273333.33。二、驳回原告张加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20元,由原告张加宝负担20元,由被告杨华威负担5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六月十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