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95号
南京皇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喜诉你单位与第三人黎文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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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