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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杨海怀诉刘妍、南京租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07

刘妍、南京租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一、本院对杨海怀诉刘妍、南京租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海怀与被告南京租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73日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杨海怀与被告刘妍、南京租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74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二、被告刘妍、南京租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海怀租赁费5600元;三、被告刘妍、南京租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海怀违约金30000元;四、驳回原告杨海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