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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三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6722号

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三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6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3742.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1/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