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袁晴晴、袁大朋、张月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5-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3280

袁晴晴、袁大朋、张月兰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袁晴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956472.36元、利息7266.17元,并自2019年2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袁晴晴承担一审律师费47500元;3、袁大朋、张月兰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柳州东路6号13幢1单元2101室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二十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