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龚治安诉上海浩本汽车厢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65

上海浩本汽车厢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龚治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龚治安营运损失3500元;二、被告朱彦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龚治安营运损失13300元,被告上海浩本汽车厢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龚治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十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