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8)苏0111破6号
本院根据嘉沃环球基金(香港)资产管理投资5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22日裁定受理了江浦县星甸供销社(以下简称星甸供销社)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4月15日指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王峰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星甸供销社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5日前向管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9号港湾中心B座7楼;邮政编码:210036;联系电话:魏晨曦1811560405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星甸供销社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相关负责人员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破产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星甸供销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本院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0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园路11号)科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