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899号
余宏志:
本院受理程刚与余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6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俞宏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程刚借款本金133500元。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被告俞宏志负担(原告程刚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1485元,被告俞宏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缴纳1485元,给付原告程刚14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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