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程刚诉余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899

余宏志

    本院受理程刚余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6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俞宏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程刚借款本金133500元。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被告俞宏志负担(原告程刚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1485元,被告俞宏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缴纳1485元,给付原告程刚14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0一十三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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