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林其华诉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张安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5-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7882

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张安和

本院受理原告林其华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张安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0000元、股金500元,共计105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84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