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莉诉闫仁斌抚养费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5-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17号

闫仁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莉诉闫仁斌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30日为举证期。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