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雍定珍诉刘加云、黄春兵、盱眙县天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642

刘加云、黄春兵、盱眙县天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雍定珍诉你们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日内赔偿原告雍定珍102200元。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雍定珍43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四月十七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