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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平诉被告张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462

张生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张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36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生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平本金33万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4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6万元自201894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利率超出年利率6%的,以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原告王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600元,被告张生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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