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东星诉南京丰铭泥巴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5-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2005号

南京丰铭泥巴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东星南京丰铭泥巴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退还订购有机蔬菜费用合计1万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