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250号
何晓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晓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3112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 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578元,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998元,由被告何晓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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