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195号
南京麒轩运输有限公司、张小平、杜学亮:
本院受理原告邹宇诉你们与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