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870号
豆昌勇:
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豆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豆昌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贷款本金389578.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3429.91元,自2019年3 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如被告豆昌勇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可以申请以折价、拍卖、变卖豆昌勇提供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台路1号天凤国际广场01幢501室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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