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60号
杨拥军:
本院对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4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853元、公摊水电费2807元,合计人民币126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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