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宋玉华诉李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33

李雄

本院受理宋玉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玉华租赁的空压机二台或按1500元/台赔偿;二、被告李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玉华租金12090元;三、驳回原告宋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四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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