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995号
朱克宾: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超移门经营部诉被告朱克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陆仟肆佰伍拾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维超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