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31号
朱启明:
本院受理南京祺典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和南京隆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南京隆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030元、违约金40806元;2、请求判令被告耿小龙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朱启明对上述债务中的623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