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6879号
王志化:
本院对原告刘祖明诉被告王志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刘组明与被告王志化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家装地暖采购安装合同》;二、被告王志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祖明损货款77000元;三、被告王志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祖明损失80930.23元;四、驳回原告刘祖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529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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