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61号
孙进友、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金祖桂、孙进友、佴宗革、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1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1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5400元,3、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1/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