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楚家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4-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018号

楚家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楚家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30日为举证期。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