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公司诉被告韦虎信用卡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2804号

韦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公司被告韦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19833.71元,其中,贷款本金17081.11元、零售利息1303.17元、分期手续费0元、年费0元、违约金1449.43元、滞纳金0元、杂费0元、现金利息0元、取现手续费0元(截止2019/1/29),以上所主张款项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