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锦辰诉被告南京荣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5661号

南京荣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赵锦辰诉被告南京荣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6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荣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赵锦辰装修款人民币387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四月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