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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宏泰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德芸慧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852

天津宏泰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德芸慧森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宏泰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德芸慧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8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宏泰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宏泰嘉祥合同书》;

二、被告天津宏泰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定金2万元;

三、被告天津宏泰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9万

四、被告北京德芸慧森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