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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娜娜诉被告刘佳、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853

刘佳、潘慧

本院受理马娜娜诉被告刘佳、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马娜娜借款本金118500元及利息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5日,以118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2018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18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刘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8年5月16日起,以118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4000元满为止);三、驳回原告马娜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4300元,由被告刘佳负担(原告马娜娜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159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710元,被告刘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马娜娜2710元,并向法院缴纳15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0一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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