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478号
邱卫忠、高素珍: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诉被告邱卫忠、高素珍、南京天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邱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1789.36元元利息99886.07元(截至2018年5月29日);2、被告邱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4.2‰标准至实际清偿为止);3、如被告邱卫忠未按上述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履行,被告南京天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邱卫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卫忠追偿;4、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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