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413号
夏早操:
本院受理梁思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夏早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梁思贵劳务费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梁思贵已预交),由被告夏早操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梁思贵。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通讯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