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窦贤兵诉被告童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356

童有权

本院受理原告窦贤兵与被告童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童有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窦贤兵货款人民币1904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9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窦贤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8元,由被告童有权负担(原告窦贤兵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54元,被告童有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窦贤兵2054元,并向法院缴纳2054元)。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浦口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0一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