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356号
童有权:
本院受理原告窦贤兵与被告童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童有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窦贤兵货款人民币1904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9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窦贤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8元,由被告童有权负担(原告窦贤兵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54元,被告童有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窦贤兵2054元,并向法院缴纳205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浦口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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