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993号
南京明发通能计算机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天得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明发通能计算机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明发通能计算机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天得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20000元。
二、被告南京明发通能计算机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天得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