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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贾楠楠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3-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5170

贾楠楠

    本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贾楠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贾楠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775.97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费用[其中截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4039元、逾期未被款违约金1420.23元、取现手续费32元、消费手续费184.2元;并以24775.9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逾期未被款违约金及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三月十九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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