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孟庆云诉被告俞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3-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5689

俞金波

本院对原告孟庆云诉被告俞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俞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孟庆云本金人民币658560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本金100000元和19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孟庆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四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951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