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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涂美丽、邵子炎、骆宏谱、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3-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5417

涂美丽、邵子炎、张峰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涂美丽、邵子炎、骆宏谱、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涂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20151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被告涂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40300元;三、被告邵子炎、骆宏谱、张峰对被告涂美丽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951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