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400号
毛宇留: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胜诉被告毛宇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律师费暂计248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1日),2018年9月21日后利息罚息、违约金以9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3、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上述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欣旺花苑20幢406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所涉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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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