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948号
上海沪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樊永乐:
本院对原告马文德诉被告上海沪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樊永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永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马文德货款44514.7元及利息(利息以44514.7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文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