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尚升诉朱功武、毛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3-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154

朱功武、毛可珍

本院受理刘尚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功武、毛可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尚升借款480000并支付利息(以48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26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由被告朱功武、毛可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三十一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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