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理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4-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788

李理想:

本院受理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立即支付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171元、公摊水电费1315元,合计6486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九年三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