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476号
林泳玲:
本院受理袁正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正才货款447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泳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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