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胡维华信用卡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3-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970

胡维华

本院受理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胡维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73291.37元,其中,贷款本金46227.41元、零售利息17075.8元、分期手续费0元、年费0元、违约金0元、滞纳金9988.16元、杂费0元、现金利息101.16元、现取手续费0元(截至2011/1/29)以上所主张款项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0一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