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455号
赵业兰、郑仁德、周纪才、宋林芝、滕宏奎、郑必勤、李荣兵、汪贤兵、郑仁宜、王天艳、杜尔林:
本院对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嘉公司)与被告赵业兰、郑仁德、周纪才、宋林芝、滕宏奎、郑必勤、李荣兵、汪贤兵、郑仁宜、王天艳、杜尔林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业兰、郑仁德、周纪才、宋林芝、滕宏奎、郑必勤、李荣兵、汪贤兵、郑仁宜、王天艳、杜尔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15513.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56元,由被告赵业兰、郑仁德、周纪才、宋林芝、滕宏奎、郑必勤、李荣兵、汪贤兵、郑仁宜、王天艳、杜尔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