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苏0111民初5175号
赵新军: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共计29252.12元(截止至2018年6月15日)以及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滞纳金及费用(按贷记卡合约及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