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石元元信用卡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2-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961

石元元: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47133.63元,其中贷款本金29973.46元、零售利息5880.97元、滞纳金9750.17元、现金利息1509.03元、取现手续费20元(截止20161028日),以上所主张款项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