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禹生民诉被告耿果河、狄昌宜、耿丹丹、耿璐璐、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2-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56

耿果河

    本院受理原告禹生民诉被告耿果河狄昌宜、耿丹丹、耿璐璐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禹生民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禹生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00元,由被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